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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中沙镇**。2019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古镇镇**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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