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盛某投资有限公司
郭福友(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征(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赵伟伟
原告中星盛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燕。
委托代理人郭福友,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征,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冠军。
委托代理人赵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星盛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三车受损,保险赔偿款应由各受害方分享,而其他受害方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星盛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三车受损,保险赔偿款应由各受害方分享,而其他受害方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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