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旅赤壁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凤凰山赤壁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70790731B。
法定代表人:张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路**号主楼****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938580。
法定代表人:何其幸。
原告中旅赤壁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13日,原告中旅赤壁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旅赤壁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旅赤壁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中旅赤壁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书记员: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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