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山村(阿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54430903A。负责人:李仿典,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向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代理权限:代为递交撤诉申请、办理案件退费、收款事宜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熊咀二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肖应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祥,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祥,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370元,减半收取计42685元,由原告中新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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