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县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珉,黑龙江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辛欣,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郎芳
审判员 石锐
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
书记员: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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