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林思贵
陈勇(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韩三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负责人廖仁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长虹路特88号。
负责人陈绍洪,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侵犯电影作品《花好月圆》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侵犯电影作品《花好月圆》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傅剑清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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