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155号。
负责人崔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忠贤,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恩施网通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寰亚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恩中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影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中影寰亚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建新
代理审判员 徐翠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书记员: 秦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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