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程荣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轩,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费屯村八组黄家桩492号。
委托代理人:杨世文,随州市曾都区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柳树淌居民委员会六组。
委托代理人: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滕剑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金泰国际小区21号楼1302室。
上诉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先、朱某某,原审被告滕剑云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随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轩,被上诉人徐某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世文,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仁,原审被告滕剑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建随州分公司。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熊 飞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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