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涛,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润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谢晨麟。
被告: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阵业。
原告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润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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