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赵希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青青家园998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房,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台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5年10月12日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5元,由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5元,由原告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寿星
审判员:付彦佼
审判员:宋华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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