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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卫斌
彭莱
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芙蓉(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斌,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莱,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芙蓉,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6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涂海兰
审判员:左光兴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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