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戴天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袁琼
段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
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天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海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泽
审判员:胡应文
审判员:陈继高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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