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康好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振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谦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思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康好智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谦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本案立案后,原告中康好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康好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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