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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隆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童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炎祥,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隆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春,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身份证号xxxx。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湖北童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童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隆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隆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2008)武知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山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刘建新
代理审判员 徐翠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书记员: 秦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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