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童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炎祥,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隆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升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春,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身份证号xxxx。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湖北童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童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隆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隆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2008)武知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山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刘建新
代理审判员 徐翠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书记员: 秦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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