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福龙工业区B幢。
法定代表人:张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峰,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福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硃山湖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贾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福某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18元,由原告中山市诚立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李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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