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正翔路灯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肖文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薪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18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现已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薪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的银行存款700,18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正翔路灯厂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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