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乾某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庆福路**号1卡。
经营者:王大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莲,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山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千福广场。
法定代表人:钟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乾某灯饰厂(以下简称乾某灯饰)与被告竹山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置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某灯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莲,被告金某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乾某灯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5500元,并从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灯具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经营的位于竹山××××镇国际大酒店定作灯具,合同总价款1430000元,预付定金214500元,货款分期支付,保质期三年到期后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按日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加工制作灯具,并安装交付使用,三年保质期也已届满,经多次索要,被告仍拖欠货款325500元未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金某置业辩称:我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总额为1306690元,已支付1180200元,实际尚欠原告货款126490元。根据双方办理结算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降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日,原告乾某灯饰与被告金某置业签订《灯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乾某灯饰根据被告拟定的灯具定作清单,为被告金某置业经营的竹山国际大酒店定作加工一批灯具;交货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合同总金额为1430000元,按照实际数量决算;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214500元,灯具发货前支付货款500500元,灯具安装完毕后付款429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款214500元,于保修期一年届满后付款35750元,保质期三年届满后付清余款35750元;逾期付款则按日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乾某灯饰即按清单拟定的品名、规格、型号加工制作灯具并安装完毕。2015年9月26日,双方对安装交付的灯具数量进行清点确认,于2015年10月21日办理结算,确认货款总金额为1306690元。被告金某置业于2014年3月10日支付定金214500元后,至2014年12月24日止另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货款计700000元,至2016年12月12日止又陆续付款265700元,累计已向原告支付货款1180200元,尚欠货款126490元,经原告乾某灯饰多次催告付款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乾某灯饰与被告金某置业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于2014年7月15日交货,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6日才对安装交付的灯具数量进行清点确认,清点确认之日应视为是灯具安装交付之日,双方约定保质期三年届满付清全部货款的付款时间也应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即被告金某置业至迟应于2018年9月26日付清全部货款。被告金某置业未按期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给付货款126490元,并承担从2018年9月27日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于三年保质期届满后按月2%计算违约金的标准确实高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综上,对原告主张支付货款325500元,并从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被告主张降低违约金标准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竹山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乾某灯饰厂给付货款126490元,并从2018年9月27日逾期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乾某灯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6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828元,由被告金某置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明彬
书记员: 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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