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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