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通城县国土资源局
谭和平(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世纪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2栋1层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476741–5。
法定代表人魏清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通城县国土局),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秀水大道100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5614–1。
法定代表人朱必堂,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和平,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天世纪公司与被告通城县国土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清桥及委托代理人陈冰、被告通城县国土局委托代理人谭和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通城县国土局住宅项目用地被纳入县政府储备用地而停建,本案系争合同已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主张解除住宅项目部分的工程设计合同或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采用的GF-2000-0209标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7.1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及7.2条:…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本案中,原、被告均要求不解除合同,原告主张因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支付设计费,原告中天世纪公司在施工图阶段所完成的设计工作量虽已超过该阶段设计工作量的一半,但鉴于本案系争合同或许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应按原告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支付,因原告中天世纪公司未能设计的桩基础施工图系施工图阶段结构设计的组成部分,故对施工图阶段结构设计的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22%)予以扣除。对尚未发生的施工配合阶段的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7.7%)亦应予以扣除。被告通城县国土局住宅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49502.5㎡,故扣减上述两项工作量后所对应的设计费为49502.5㎡×12元/㎡×(100%-29.7%)=417603.09元。同时考虑到日后施工图审查可能存在局部调整修改等费用,因此,本院酌定被告通城县国土局给付原告中天世纪公司设计费38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城县国土局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天世纪公司设计费3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通城县国土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通城县国土局住宅项目用地被纳入县政府储备用地而停建,本案系争合同已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主张解除住宅项目部分的工程设计合同或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采用的GF-2000-0209标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7.1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及7.2条:…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本案中,原、被告均要求不解除合同,原告主张因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支付设计费,原告中天世纪公司在施工图阶段所完成的设计工作量虽已超过该阶段设计工作量的一半,但鉴于本案系争合同或许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应按原告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支付,因原告中天世纪公司未能设计的桩基础施工图系施工图阶段结构设计的组成部分,故对施工图阶段结构设计的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22%)予以扣除。对尚未发生的施工配合阶段的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7.7%)亦应予以扣除。被告通城县国土局住宅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49502.5㎡,故扣减上述两项工作量后所对应的设计费为49502.5㎡×12元/㎡×(100%-29.7%)=417603.09元。同时考虑到日后施工图审查可能存在局部调整修改等费用,因此,本院酌定被告通城县国土局给付原告中天世纪公司设计费38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城县国土局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天世纪公司设计费3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通城县国土局负担。
审判长:程杨仲
审判员:杜开文
审判员:金新民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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