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刘佳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江西传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A4栋二楼(金柅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蔡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传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世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17)鄂710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笑飞
审判员 白丽萍
审判员 汪洋
书记员: 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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