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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诉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被申请人)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天府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熊仲平。
申请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异议人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异议人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鄂荆州中民诉保字0000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异议人开发的位于监利县容城镇城西村镕金广场六号楼的29套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冻结了异议人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玉沙支行的三个银行帐户82×××44、82×××85、82×××74。异议人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1、查封29套房屋的价值已超过1100万元,同时冻结公司的三个银行帐号属超标的查封,且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等商务活动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应对三个银行帐号解除冻结;2、查封房屋中的502号房屋(价值36万元)因已预售,现提供38万元的现金作担保,申请解除对5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1、异议人提交的监利县物价局房地产及服务价格管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价目表证明,查封的29套房屋的价值为1149万余元,与申请保全标的额相当,同时冻结异议人的三个银行帐号可能会对异议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帐号82×××44为保证金专用账户),应予解除。2、异议人提供尹炳忠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1×××95上的38万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502号房屋的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玉沙支行银行帐号82×××44的冻结;
二、对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玉沙支行银行帐号82×××85上的现金386000元予以冻结,对该银行帐号解除冻结;
三、对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玉沙支行银行帐号82×××74上的现金275000元予以冻结,对该银行帐号解除冻结;
四、解除对监利县容城镇城中村镕金广场六号楼502号房屋的查封;冻结尹炳忠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1×××95上的现金38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1、异议人提交的监利县物价局房地产及服务价格管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价目表证明,查封的29套房屋的价值为1149万余元,与申请保全标的额相当,同时冻结异议人的三个银行帐号可能会对异议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帐号82×××44为保证金专用账户),应予解除。2、异议人提供尹炳忠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1×××95上的38万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502号房屋的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玉沙支行银行帐号82×××44的冻结;
二、对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玉沙支行银行帐号82×××85上的现金386000元予以冻结,对该银行帐号解除冻结;
三、对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玉沙支行银行帐号82×××74上的现金275000元予以冻结,对该银行帐号解除冻结;
四、解除对监利县容城镇城中村镕金广场六号楼502号房屋的查封;冻结尹炳忠在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81×××95上的现金38万元。

审判长:黄灿
审判员:王劲松
审判员:孙伟

书记员: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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