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荆门天鹅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荆门天鹅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却梅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荆门天鹅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其与被告荆门天鹅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杨红艳
审判员:董菁菁
审判员:王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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