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石恒
高文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恒,男。系南岛咖啡商务会所业主。
委托代理人高文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音集协为与被告石恒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赵小平、被告石恒委托代理人高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但提出不能证明存在侵权的事实;对原告证据二提出,公证书没有证据效力。对原告证据3提出,公证费发票上的时间为2014年2月,与原告取证的时间不能吻合,不能认定;对法律服务费提出法律服务费不予认可;对消费凭证提出发票上并非系南岛咖啡商务会所所出具,而是南岛咖啡商务酒店,二者没有关联性,不予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录音资料。拟证明石恒作为咸宁休闲娱乐经营户的代表与原告方电话录音。拟证明双方就音像作品使用权问题多次进行了协商,被告未侵权。
2、《娱乐经营许可证》。拟证明从2013年度开始,石恒已退出了歌厅经营,南岛咖啡商务会所的歌舞娱乐已由案外人游迎春经营。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提出,此录音资料与本案被告侵权的无关联性,双方未达成协议。对被告证据2提出,南岛咖啡商务会所的业主为石恒。
经过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除证据3中的服务费系收款收据,无税务部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能作原告已经支付了该款外,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证据1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曾就歌曲版权使用费进行过协商,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对被告进行了授权许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南岛咖啡商务会所的业主为被告石恒,《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不能否认石恒系侵权的民事主体。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石恒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本案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如下:
当然公司系《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再爱我好吗》、《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0年4月12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海蝶公司系《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介意》、《最后一个夏天》、《背对背拥抱》、《编号89757》、《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期待你的爱》、《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一千年以后》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0年11月11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华谊兄弟公司系《某某》、《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想哭》、《一个人唱情歌》、《风尚征程》、《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Youaremyhero》、《翅膀》、《哪一站》、《天下无贼》、《信以为真》、《G大调的悲伤》、《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NANA主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08年9月5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星光国际公司系《木兰情》、《牧马人》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0年7月28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西蒙国际公司系《春暖花开》、《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要嫁就嫁灰太狼》、《又见茉莉花》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09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竹书房公司系《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不想骗自己》、《变脸》、《别怕有我》、《大话爱情》、《感受》、《喝彩》、《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生日心愿》、《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123站起来》、《爱简单》、《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1年7月4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并注明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经查实,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南岛咖啡商务会所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像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南岛咖啡商务会所系2006年5月11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营中西餐加工、销售、歌舞娱乐,业主为石恒。2013年10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依原告的申请,公证员王朝阳、公证人员谢俊晖与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小平等人来到位于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38号的南岛咖啡商务会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会所伊人岛包房内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赵小平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好想对你说》在内的97首歌曲,所点播的歌曲均能正常播放。在播放过程中,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由赵小平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点播及播放画面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南岛咖啡商务会所出具了盖有“南岛咖啡商务会所发票专用章”的消费发票一张,金额425元。事后,公证员、公证人员对上述拍摄内容进行了光盘刻录。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3)鄂楚信证字第29070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现场摄像光盘和消费发票。
经比对,公证书所附现场摄像光盘记录的被告经营场所播放的《好想对你说》等97首音乐电视,其背景画面具有与歌词意境相匹配的场景和人物表演,并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专辑收录的对应曲目,在词、曲、演唱以及背景动态画面等方面完全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音乐电视,包含了表演、造型、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恒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自行制作曲库的复制行为,故对于原告音集协提出被告侵害其复制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消费档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六)项 、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再爱我好吗》、《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介意》、《最后一个夏天》、《背对背拥抱》、《编号89757》、《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期待你的爱》、《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一千年以后》、《某某》、《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想哭》、《一个人唱情歌》、《风尚征程》、《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Youaremyhero》、《翅膀》、《哪一站》、《天下无贼》、《信以为真》、《G大调的悲伤》、《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NANA主义》、《木兰情》、《牧马人》、《春暖花开》、《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要嫁就嫁灰太狼》、《又见茉莉花》、《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不想骗自己》、《变脸》、《别怕有我》、《大话爱情》、《感受》、《喝彩》、《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生日心愿》、《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123站起来》、《爱简单》、《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共97首;
二、被告石恒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8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被告石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音乐电视,包含了表演、造型、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恒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自行制作曲库的复制行为,故对于原告音集协提出被告侵害其复制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消费档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第(六)项 、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再爱我好吗》、《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介意》、《最后一个夏天》、《背对背拥抱》、《编号89757》、《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期待你的爱》、《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一千年以后》、《某某》、《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想哭》、《一个人唱情歌》、《风尚征程》、《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Youaremyhero》、《翅膀》、《哪一站》、《天下无贼》、《信以为真》、《G大调的悲伤》、《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NANA主义》、《木兰情》、《牧马人》、《春暖花开》、《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要嫁就嫁灰太狼》、《又见茉莉花》、《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不想骗自己》、《变脸》、《别怕有我》、《大话爱情》、《感受》、《喝彩》、《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生日心愿》、《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123站起来》、《爱简单》、《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共97首;
二、被告石恒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8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被告石恒负担。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何云泽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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