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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
朱幼怀(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克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幼怀,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幼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类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唱片总公司《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光碟为合法出版物,其署名情况可以证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好想对你说》等9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著作权人。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利,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本院认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出诉讼,其主体资格适格。经本院播放并比对,被告在经营场所以KTV点播方式提供的《好想对你说》等97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作品名称、表演者、音源、画面等内容均相同,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提供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主张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8800元。原告另主张被告应赔偿公证费、KTV消费支出等费用共1085元,该费用属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虽然未能提供正规发票,但考虑原告实际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客观事实,律师代理费可酌情支持2000元,对此被告应予一并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立即停止使用《好想对你说》等97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判决书附件: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清单);
二、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8800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3085元,共计4188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614元,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类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唱片总公司《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光碟为合法出版物,其署名情况可以证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好想对你说》等9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著作权人。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利,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本院认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出诉讼,其主体资格适格。经本院播放并比对,被告在经营场所以KTV点播方式提供的《好想对你说》等97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作品名称、表演者、音源、画面等内容均相同,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提供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主张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8800元。原告另主张被告应赔偿公证费、KTV消费支出等费用共1085元,该费用属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虽然未能提供正规发票,但考虑原告实际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客观事实,律师代理费可酌情支持2000元,对此被告应予一并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立即停止使用《好想对你说》等97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判决书附件: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清单);
二、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8800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3085元,共计4188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614元,被告监利礼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48元。

审判长:杜坚松
审判员:曾凡玉
审判员:龙娟

书记员:许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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