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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王某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王海龙(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李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某
张建刚(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韩君涛(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李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经营场所地址: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刚、韩君涛,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王某侵害其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李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刚、韩君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原告提交的原版DVD专辑出版物,收录了涉案五首音乐电视作品,出版物彩色外包装及盘芯上注有出版社版号、母盘来源识别码、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上述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故上述出版物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上明确标示了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白发亲娘》、《我的祖国》、《我的士兵兄弟》、《半个月亮爬上来》、《月亮之上》五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结合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原告所诉称的权利。被告提出授权期限已到期,经审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合同期限中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著作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授权已到期,应认定授权有效。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关于原告授权已过期限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给付原告报酬,以营业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哆来咪练歌城播放原告享有放映权的五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适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辨称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本院依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综合因素认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500元为宜。同时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费用3268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证据保全公证费1000元、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2000元、在被告的经营场所消费130元、因诉讼所交特快专递费用138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第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经营的石家庄市哆来咪练歌城歌曲系统中《白发亲娘》、《我的祖国》、《我的士兵兄弟》、《半个月亮爬上来》、《月亮之上》五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1500元;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268元,共计147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王某负担263元,原告负担240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不再退还给原告,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原告提交的原版DVD专辑出版物,收录了涉案五首音乐电视作品,出版物彩色外包装及盘芯上注有出版社版号、母盘来源识别码、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上述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故上述出版物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上明确标示了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白发亲娘》、《我的祖国》、《我的士兵兄弟》、《半个月亮爬上来》、《月亮之上》五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结合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原告所诉称的权利。被告提出授权期限已到期,经审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合同期限中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著作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授权已到期,应认定授权有效。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关于原告授权已过期限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给付原告报酬,以营业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哆来咪练歌城播放原告享有放映权的五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适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辨称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本院依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综合因素认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500元为宜。同时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费用3268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证据保全公证费1000元、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2000元、在被告的经营场所消费130元、因诉讼所交特快专递费用138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第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经营的石家庄市哆来咪练歌城歌曲系统中《白发亲娘》、《我的祖国》、《我的士兵兄弟》、《半个月亮爬上来》、《月亮之上》五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1500元;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268元,共计147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王某负担263元,原告负担240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不再退还给原告,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陈萌楠
审判员:贺双灿
审判员:王建东

书记员:游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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