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发律师函;代为制作、修改和递交诉状、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诉讼文件;代为办理立案手续及撤诉;代为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签收和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系云梦县金色港湾商务会馆业主。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李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赵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依法对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分别同本案涉案音像作品原始权利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管理权利。因此,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中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等104首歌曲的音像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了由被告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0元和承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6160元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律师费。本院综合本案涉案作品的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卡拉OK”经营业的特点等因素考量,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即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0元和承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取证费、公证费、工商信息查询费等费用人民币1158元,律师费酌情承担2000元。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第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曲目名称清单详见附件);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0元;
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本案维权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900元、工商查询费人民币50元、取证费人民币208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703元,款汇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依法对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分别同本案涉案音像作品原始权利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管理权利。因此,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中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等104首歌曲的音像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了由被告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0元和承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6160元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律师费。本院综合本案涉案作品的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卡拉OK”经营业的特点等因素考量,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即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0元和承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取证费、公证费、工商信息查询费等费用人民币1158元,律师费酌情承担2000元。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第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曲目名称清单详见附件);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0元;
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本案维权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900元、工商查询费人民币50元、取证费人民币208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峰
审判员:王环姣
审判员:鲍龙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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