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京山爱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人民大道中段绿林世纪广场,组织机构代码05003041-9。
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京山爱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被告爱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庆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音集协经授权,取得本案涉及的《好像对你说》等10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且有权独自起诉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爱某公司未经原告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音乐电视作品为载体公开播送原告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103首音乐电视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爱某公司侵害了原告音集协对本案所涉103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音集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其诉讼请求中要求按2000元/首的标准予以赔偿亦没有证据证明,且按原告音集协自行发布的公告所列的湖北省卡拉OK版权使用费8.4元·天/终端的收费标准,原告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对被告爱某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知名度、作品的数量与类型、合理使用费、维权费用,被告的营业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及京山县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山爱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想象》、《一封信》、《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亲爱的还幸福吗》、《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相思垢》、《星月神话》、《雪绒花》、《最后一个夏天》、《背对背拥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期待你的爱》、《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小酒窝》、《一千年以后》、《醉赤壁》、《某某》、《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自己》、《想哭》、《一个人唱情歌》、《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欲望敦煌》、《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信以为真》、《DreamParty》、《G大调的悲伤》、《画心》、《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春暖花开》、《红顶屋的故事》、《要嫁就嫁灰太狼》、《依呀来欧》、《又见茉莉花》、《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喝彩》、《花样年华》、《满天风雪》、《女人》、《青菜鸡蛋面》、《生日心愿》、《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还是挑我的》、《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信仰》、《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103首音乐电视作品向公众播送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其播放设备中的上述103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京山爱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被告京山爱某娱乐公司负担2138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向华波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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