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集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万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2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2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何云泽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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