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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鄂州市魅力皇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0003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夏星、杨志平,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魅力皇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长江天下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小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火良,男,汉族,鄂州市人,1967年2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鄂州市魅力皇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以已与被告鄂州市魅力皇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

审 判 长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人民陪审员  邓 睿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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