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夏星、杨志平,均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英,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冶市好声音音乐氧吧业主,住湖北省大冶市观山路7号附1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511238824。
本院在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贺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贺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程莉娜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李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