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反诉、上诉、撤诉和执行立案;代为参与一、二审及执行诉讼程序;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一、二审诉讼请求及执行请求等。
被告胡汉桥,系云梦县钻石假日咖啡西餐厅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胡汉桥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6月27日以被告胡汉桥不是本案适格的被诉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郭先文 审判员 毛 峰 审判员 鲍 龙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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