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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石首市净莲街同一首歌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净莲街同一首歌歌厅,住所地石首市净莲街62-5-7号。
经营者:李艳,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文,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石首市净莲街同一首歌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诉讼代理人万亚南、被告石首市净莲街同一首歌歌厅的诉讼代理人刘绍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58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系《SuperSunshine》等14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3月6日,该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经查实,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像作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石首市净莲街同一首歌歌厅辩称,1、涉案148首音乐电视作品中,共有《SuperSunshine》、《成全》、《love》、《幸福难不难》、《梁山伯与祝英台》五首作品未载于进口审批目录中;2、原告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涉案《SuperSunshine》等148首音乐电视作品均收录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以下简称《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根据《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内附目录记载,前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同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到期后,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两次顺延,现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为出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国唱片总公司为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办理了进口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音字(2013)534)附件2为进口音乐电视作品的曲目,经比对,附件2记载的曲目中不含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中的《成全》、《幸福难不难》。关于被告主张《SuperSunshine》、《love》、《梁山伯与祝英台》未经过进口审批的问题,经查《SuperSunshine》的审批名称为《超级阳光》,《love》的审批名称为《爱》,《梁山伯与祝英台》为原告诉状中的笔误,该歌曲名称应为《梁山伯与茱丽叶》。
2018年1月15日,经原告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员助理郁启勇在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展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1月17日17时至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根据(2018)鄂东内证字第1146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工作人员在被告经营场所点唱了涉案歌曲并用摄像机对播放的画面进行了拍摄,公证员及其助理全程予以了监督。事后,公证员将前述拍摄内容刻制为光盘。通过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和《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经公证取证的音乐电视作品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的同名作品一致。
另查明,原告申请证据保全共支出公证费900元、KTV消费187.46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148首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滚石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的放映权、复制权授权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原告即具备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卡拉OK歌厅中提供涉案148首音乐电视作品供客人点唱,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148首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和复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因原告未就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院结合被侵权作品的传唱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同时考虑涉及侵权的148首音乐电视作品中有两首作品未经过进口审批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8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087.4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首市净莲街同一首歌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SuperSunshine》等148首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录);
二、被告石首市净莲街同一首歌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7887.4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97元,被告石首市净莲街同一首歌歌厅负担1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本宏
审判员 王同军
审判员 范昌文

书记员: 王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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