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赵军(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赵琳娜(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闫玉香(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军,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琳娜,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快乐迪音乐厅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闫玉香,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田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赵军、赵琳娜,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音集协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田某某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24,1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97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4,813.8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音集协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田某某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24,1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97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4,813.8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17元。
审判长:王立刚
审判员:常榆德
审判员:毛保森
书记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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