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谷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冯桂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炎,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飞,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潜江市谷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音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被告谷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桂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谷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音集协享有的放映权;2、判令谷音公司每案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共计146000元;3、判令谷音公司每案承担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16元,共计74168元。事实和理由: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系《醒你》等7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音集协行使其拥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并注明了著作权的权利人。谷音公司未经滚石公司及音集协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像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音集协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谷音公司辩称,音集协没有证据证明谷音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理由如下:1.谷音公司系正规合法经营的企业,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谷音公司对音集协的音乐电视作品存在侵权行为,谷音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2.音集协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滚石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公司授权音集协行使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无效,音集协并非本案适格主体;3.音集协起诉主张的每案2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音集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谷音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音集协所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音集协系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提供《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系一盒20碟装的DVD音像出版物,该出版物的包装盒封面、封底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字样,封底还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内容。该DVD音像出版物收录了音乐电视作品《醒你》、《Paradise》、《可否冲破》、《3-7-20-1》、《SuperSunshine》、《Superman》、《Supermarket》、《Superwoman》、《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忌妒的生活》、《掌纹》、《爱我久久》、《城市蓝天》、《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约定》、《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救你》、《情人》、《天真》、《要求》、《真的想你》、《钟爱一生》、《海浪》、《麻糬》、《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小薇》、《雨衣》、《长假》、《不想睡》、《彩虹》、《分手快乐》、《孤单北半球》、《可惜不是你》、《宁夏》、《闪亮的星》、《丝路》、《我喜欢》、《喜悦》、《燕尾蝶》、《Love》、《当爱已成往事》、《飞翔》、《风筝》、《铿锵玫瑰》、《梦醒时分》、《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我心仍在》、《爱情》、《没时间》、《十二楼》、《阴天》、《怎么了》、《真的吗》等共计73首。该DVD音像出版物显示,《醒你》等7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该DVD音像出版物所附的纸质目录列明了20张DVD光盘所含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演唱者、国际编码及著作权人的名称,其中著作权人均为滚石公司。播放每张光盘时,点播“曲目选择”后,界面显示著作权人均为滚石公司。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第二,音集协对滚石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滚石公司分配使用费。同时,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第三,合同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7年12月4日,滚石公司发表声明,同意其于2012年3月6日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2月25日22时19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接受音集协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委派公证人员解某、王某与音集协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69号的谷音公司(该地址门头显示为台北谷音纯K),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中的A19号包房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音集协的工作人员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如下歌曲(共计73首):BEYOND:《Paradise》、《可否冲破》、《醒你》,共计3首。曹格:《3-7-20-1》、《SuperSunshine》、《Superman》、《Supermarket》、《Superwoman》、《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忌妒的生活》、《掌纹》,共计10首。阿牛:《爱我久久》、《城市蓝天》、《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约定》,共计8首。陈淑桦:《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共计8首。杜德伟:《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救你》、《情人》、《天真》、《要求》、《真的想你》、《钟爱一生》,共计10首。黄品源:《海浪》、《麻糬》、《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小薇》、《雨衣》、《长假》,共计7首。梁静茹:《不想睡》、《彩虹》、《分手快乐》、《孤单北半球》、《可惜不是你》、《宁夏》、《闪亮的星》、《丝路》、《我喜欢》、《喜悦》、《燕尾蝶》,共计11首。刘若英:《Love》,共计1首。林忆莲:《当爱已成往事》、《飞翔》、《风筝》、《铿锵玫瑰》、《梦醒时分》、《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我心仍在》,共计9首。莫文蔚:《爱情》、《没时间》、《十二楼》、《阴天》、《怎么了》、《真的吗》,共计6首。音集协的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摄像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及播放画面进行了拍摄,音集协的工作人员现场还取得谷音公司出具的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NO.03305492,该发票显示销售方是潜江市金碧辉煌夜总会,服务费价税合计264元)、银联商务交易凭证的持卡人联一张(分店名称为台北谷音纯K,商户号为898429279110106,消费时间为2017年2月25日22时14分4秒,消费金额为263元)及场所名片一张(正反面显著位置载明台北谷音,其中一面还载明预约电话:0728-869****,地址:潜江市潜阳西路69号润基营销中心三楼)。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于2017年3月23日制作了(2017)鄂曾都证字904号《公证书》,将上述拍摄内容刻录成光盘予以封存,并与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联商务交易凭证的持卡人联及场所名片各一张一起附于公证书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谷音公司主张不需要对音集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的DVD光盘和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证据保全所刻录的光盘进行比对,认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证据保全所刻录的光盘不能确定是从谷音公司刻录。本院经播放比对,公证保全证据过程中点播的《醒你》等73首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提供的DVD光盘中同名的音乐电视作品词、曲、演唱者以及背景动态画面等方面内容相同。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证据保全所刻录的光盘播放时,屏幕上方滚动字幕内容为欢迎光临台北谷音纯K,订座电话:0728-869****。谷音公司放映涉案《醒你》等73首音乐电视作品,未取得滚石公司或音集协许可,亦未向滚石公司或音集协支付使用费。2017年4月17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出具公证费发票及情况说明,载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接受音集协办理证据保全的申请,涉及28家KTV,每家KTV公证费900元。另查明,谷音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桂斌,经营场所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69号,成立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食品(不含食盐)零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音集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音像出版物为书号、出版人、版权声明等各项出版信息齐全的合法出版物,根据该出版物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注明的权利人信息,在谷音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滚石公司系《醒你》等7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有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对滚石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关权利进行管理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制作的(2017)鄂曾都证字904号《公证书》系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谷音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因此该公证书的效力,依法应当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音集协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的销售方是潜江市金碧辉煌夜总会,(2017)鄂曾都证字904号《公证书》载明的公证员和某协的工作人员来到谷音公司的时间和银联商务交易凭证的持卡人联显示的消费时间有几分钟的出入,但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接受音集协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委派公证人员解某、王某与音集协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69号的谷音公司(该地址门头显示为台北谷音纯K),进入该场所中的A19号包房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音集协的工作人员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对点播歌曲进行了拍摄,屏幕上方滚动字幕内容为欢迎光临台北谷音纯K,订座电话:0728-869****。音集协的工作人员现场还取得分店名称为台北谷音纯K的银联商务交易凭证的持卡人联,以及载明台北谷音及谷音公司的预约电话和地址的场所名片。上述事实足以证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拍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及播放画面的地点在谷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使用费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本院经播放比对,公证保全证据过程中点播的《醒你》等73首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光盘中同名的音乐电视作品词、曲、演唱者以及背景动态画面等方面内容相同。故谷音公司未经滚石公司或音集协许可,亦未向滚石公司或音集协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对相关作品放映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谷音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谷音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谷音公司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情节,依法酌情确定谷音公司赔偿音集协每首音乐电视作品所涉及的每件案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16元,73首音乐电视作品所涉及的73件案件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7668元。谷音公司辩称,音集协起诉主张的2000元经济损失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音集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有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谷音公司起诉,提出其诉讼请求,本院通过审理判断其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超出本院认定的赔偿数额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潜江市谷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KTV点歌系统中删除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的《醒你》、《Paradise》、《可否冲破》、《3-7-20-1》、《SuperSunshine》、《Superman》、《Supermarket》、《Superwoman》、《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忌妒的生活》、《掌纹》、《爱我久久》、《城市蓝天》、《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约定》、《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救你》、《情人》、《天真》、《要求》、《真的想你》、《钟爱一生》、《海浪》、《麻糬》、《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小薇》、《雨衣》、《长假》、《不想睡》、《彩虹》、《分手快乐》、《孤单北半球》、《可惜不是你》、《宁夏》、《闪亮的星》、《丝路》、《我喜欢》、《喜悦》、《燕尾蝶》、《Love》、《当爱已成往事》、《飞翔》、《风筝》、《铿锵玫瑰》、《梦醒时分》、《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我心仍在》、《爱情》、《没时间》、《十二楼》、《阴天》、《怎么了》、《真的吗》等共计73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潜江市谷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3766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026元,被告潜江市谷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负担62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执行时由被告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张茂书记员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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