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静,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市歌库量贩式歌厅。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2号。
代表人:刘静平,该歌厅投资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潜江市歌库量贩式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共166件,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潜江市歌库量贩式歌厅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王兴无 审判员 伍新明
法官助理尹波 书记员吴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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