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发律师函;代为制作修改和递交诉状、申请书及其它有关诉讼文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签收和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发律师函;代为制作修改和递交诉状、申请书及其它有关诉讼文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签收和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水市广水天上人间咖啡厅业主。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潘某侵害作品《第几个100天》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人民陪审员 黄德玲
书记员:石继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