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严雪松(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领取诉讼费退费以及执行款等),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艳波(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领取诉讼费退费以及执行款等),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水市应山同一首歌歌厅业主。
委托代理人宋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杨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袁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
书记员: 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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