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夏星,杨志平,均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泰晤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世纪乐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叶元申,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冶市泰晤士管理有限公司捌号公馆,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路世纪乐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叶元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大冶市泰晤士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市泰晤士管理有限公司捌号公馆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冶市泰晤士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市泰晤士管理有限公司捌号公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程莉娜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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