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静、尹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天伦皇朝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程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雪梅,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咸宁天伦皇朝时尚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侯欣芳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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