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夏星、杨志平,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系鄂州市凤凰假日酒店经营者,经营场所: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特壹号。
委托代理人:潘少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吴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以已与被告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
审 判 长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人民陪审员 邓 睿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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