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辉,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金典可可酒吧,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气象局对过。经营者:刘有明,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清,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金典可可酒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鲁乡宁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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