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欣新,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新城社区。
业主:吕大斌。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欣新,被告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000.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涉案作品作者在内的海内外众多音像作品的作者与音集协签订合同,将其音像作品的著作权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根据著作权人授权和法律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诉讼活动,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行为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公证保全被告侵权播放歌曲94首其中:凤凰传奇演唱的包容;凤凰传奇演唱的开门大吉;T.R.Y演唱的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郑东演唱的听我说亲爱的;陶珏玉演唱的其实我们都寂寞;郑源/储兰兰演唱的寒江雪;T.R.Y演唱的第一道彩虹光;徐一鸣演唱的爱情红绿灯;郑源演唱的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凤凰传奇演唱的最炫民族风;郑源演唱的爱情码头;自由派对演唱的对不起,现在我才爱上你;东方传奇演唱的寸草心;徐一鸣演唱的爱在2012;欢子演唱的离不开天空的云;郑源演唱的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凤凰传奇演唱的中国我爱你;欢子演唱的其实很寂寞;张蔓莉演唱的怎么了;郑源演唱的过期的情书;阿振演唱的我爱家乡的微山湖;郑源/T.R.Y演唱的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刘冲演唱的擦干你的泪水;张德兰/区瑞强演唱的好事喜事永相伴等,仅是被告侵权使用中极少的部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歌曲11万余首,基本涵盖了被告经营KTV用以营利的全部歌曲。被告自2014年8月25日至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故意侵权使用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被告长期故意侵权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侵权后果严重,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目前的卡拉OK许可使用费标准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未到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庭审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可归纳为: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08年7月28日与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12年3月6日与乙方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乙方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双方就乙方拥有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甲方管理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定义解释。1、音像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3、出租权,指通过有偿租借的方式将音像节目或其复制品提供给他人的权利。4、复制权,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乙方特别授权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和其他形式的复制权;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1、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权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均为三年,同时均约定,至合同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6号公证书,2014年5月2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分别证明所公证的上述两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2006年9月21日,国家版权局作出《关于同意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更名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批复》,同意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名称改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2007年1月19日,音著协发布音著协[2007]第1号《关于向卡拉OK歌厅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的公告》,主要内容为: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卡拉OK歌厅等场所表演使用音乐作品开展了多年的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工作。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及音乐电视作品同时涉及到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等诸多著作权问题。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特就卡拉OK歌厅所涉及的版权使用费标准等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根据公告精神,本协会原针对卡拉OK经营行业的收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自行废止。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据此,本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像协会经过协商,决定由已成立的“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代表本协会具体办理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的收取工作。音著协及所属地方办事处将不再直接针对卡拉OK经营行业开展收费工作。
2008年5月15日,中国音像协会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主要内容为:依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精神,本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卡拉OK行业的版权收费工作。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国音像协会可以代表权利人集中收取版权使用费。本会将对未依法支付2007年度版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追缴版权使用费,追缴标准以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为准,上限为12元/包房/天。
2008年9月23日,黑龙江省文化厅作出黑文发[2008]204号《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深入开展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建设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版权管理部门和黑龙江省天合世纪文化有限公司开展卡拉OK场所版权保护工作。
2008年9月25日,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根据音集协的授权委托,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为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收取和交付提供服务。为使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收缴工作在各省范围内顺利完成,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天合世纪文化有限公司作为地方运营机构,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为卡拉OK行业的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和交付提供服务工作。
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别发布关于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均规定黑龙江地区的收费标准为8.3元/天/终端。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记载:佳木斯市向阳区国汇俱乐部成立日期为2010年8月10日,核准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经营场所为佳木斯市向阳(东)区西林路中段,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曹欣欣,其经营起始日期为2010年8月10日,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
2016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6)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7863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朱欣新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协会具有所有权歌曲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谷云飞、朱晶与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朱欣新、胡春波于2016年11月10日17点整来到位于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向阳区国汇俱乐部(206包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从17点05分起,胡春波点播,朱欣新携机摄录,依次播放歌曲为:郑源演唱的包容;凤凰传奇演唱的开门大吉;T.R.Y演唱的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郑东演唱的听我说亲爱的;陶珏玉演唱的其实我们都寂寞;郑源/储兰兰演唱的寒江雪;T.R.Y演唱的第一道彩虹光;徐一鸣演唱的爱情红绿灯;郑源演唱的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凤凰传奇演唱的最炫民族风;郑源演唱的爱情码头;自由派对演唱的对不起,现在我才爱上你;东方传奇演唱的寸草心;徐一鸣演唱的爱在2012;欢子演唱的离不开天空的云;郑源演唱的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凤凰传奇演唱的中国我爱你;欢子演唱的其实很寂寞;张蔓莉演唱的怎么了;郑源演唱的过期的情书;阿振演唱的我爱家乡的微山湖;郑源/T.R.Y演唱的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刘冲演唱的擦干你的泪水;张德兰/区瑞强演唱的好事喜事永相伴等99首歌曲原唱,至18点05分整个拍录过程结束。公证员现场制作《现场记录》1份。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记录》上谷云飞、朱晶与朱欣新、胡春波的签字均属实。附件:1、《现场记录》1份。2、光盘1张。音集协为本案取证支付公证费500元,交通费取证费349元,在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共计849元。
音集协在庭审中述称:音集协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的期限是从被告工商登记日起,按照600天计算,赔偿数额是按照30间包房×8.3元/天/包房×600天=199200元,加上公证费及取证费549元,要求被告赔偿5000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涉案卡拉OK作品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举示的证据证明,包括上述涉案卡拉OK作品作者在内的众多音乐作品作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权等权利授权音集协管理,该合同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音集协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权作为原告对侵犯其所管理权利的行为人提起诉讼。本案经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卡拉OK作品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使用音集协会员的卡拉OK作品进行经营活动,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在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作品用于经营牟取商业利益,不支付许可使用费,构成著作侵权,应自行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音集协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音集协于2008年即确定了收取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并确定黑龙江省卡拉OK版权使用费由黑龙江天合世纪文化有限公司代为收取,自2009年起确定黑龙江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8.3元/天/包房,还确定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将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包房/天”的上限标准收取版权使用费。黑龙江省版权局和黑龙江省文化厅作为黑龙江省卡拉OK经营行业的主管机关,分别发布文件规定:卡拉OK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是其合法经营的必备条件,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在取得权利人授权后,方可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版权管理部门和黑龙江省天合世纪文化有限公司开展卡拉OK场所版权保护工作。这些文件内容和程序合法,具有证明效力;国家版权局、黑龙江省版权局、黑龙江省文化厅的有关规定对卡拉OK从业者具有约束力。上述规定均是以包房(终端)数和天数,而不是以使用卡拉OK作品的数量作为卡拉OK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计价单位。音集协主张按照包房(终端)数和天数为计价单位计算卡拉OK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的合法财产,必须按价付款;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必须据实照价赔偿,这是人所共识的基本准则。被告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作品,应当承担付费义务。本案中被告是侵权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作品,没有支付许可使用费,并根据被告长期以侵权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作品为业、侵权使用卡拉OK作品众多、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严重、故意侵权主观过错大等具体情节,应判定被告按照8.3元/天/包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著作权法HYPERLINK"http://136.11.0.20:8080/lawstar/model/showtxt.asp?dbname=chl&fn=chl239s142.txt&tiao=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被告还应赔偿音集协调查、取证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音集协为本案调查、取证支付849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应予赔偿。被告侵权的经济损失加上公证费及取证费等,音集协仅主张5000000元,符合自愿处分权利原则,可准予,但音集协在庭后未补交增加10万元诉讼请求的诉讼费,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追加部分损失的诉讼权利,本院对音集协变更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音集协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佳木斯市汇金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丙林 代理审判员 高 阳
书记员: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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