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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仙桃市天某商务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静,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天某商务会所,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28号。
经营者:张立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娇,女,该会所总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仙桃市天某商务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共140件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程身龙审判员苏哲审判员颜鹏

法官助理王青 书记员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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