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汇迪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小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金,该公司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汇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汇迪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6.50元,减半收取计2,043.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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