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纯,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地亚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步琳。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圣地亚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2元,减半收取计84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孙 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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