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发律师函;代为制作、修改和递交诉状、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诉讼文件;代为办理立案手续及撤诉;代为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代为缴纳诉讼费和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签收和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被告丁某某,系孝昌县在水一方茶楼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丁某某之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丁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被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是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别同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取得了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管理权利。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与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向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上述公司分配使用费。并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14年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应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对被告丁某某所经营的孝昌县在水一方茶楼的“卡拉OK”设备中的音像作品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在该保全证据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被告丁某某未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105首歌曲的音像作品,其中《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想像》、《一封信》、《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10首歌曲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是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亲爱的还幸福吗》、《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相思垢》、《雪绒花》、《最后一个夏天》、《背对背拥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期待你的爱》、《莎士比亚的天份》、《小酒窝》、《一千年以后》、《醉赤壁》36首歌曲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是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某某》、《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想哭》、《一个人唱情歌》、《风尚征程》、《绝不放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youaremyhero》、《Haslt》、《翅膀》、《天下无贼》、《G大调的悲伤》、《画心》、《如果爱下去》25首歌曲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是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春暖花开》、《梨花开满天》、《要嫁就嫁灰太狼》、《依呀来欧》4首歌曲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是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l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喝彩》、《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生日心愿》、《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123站起来》、《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信仰》、《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30首歌曲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是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对上述歌曲的点播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录音,并制作了公证书。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5月13日诉至本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2、被告丁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1、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依法对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分别同本案涉案音像作品原始权利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管理权利。因此,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中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2、被告丁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被告丁某某,未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等105首歌曲的音像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3、关于侵权赔偿金额确定问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了由被告杨明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0元和承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68元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由被告丁某某承担律师费。本院综合本案涉案作品的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卡拉OK”经营业的特点等因素考量,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即被告丁某某应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0元和承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取证费、公证费、工商信息查询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1168元,律师费酌情承担2000元。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曲目名称清单详见附件);
二、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0元;
三、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本案维权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900元、工商查询费人民币50元、取证费人民币218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723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723元,款汇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郭先文 审判员 毛 峰 审判员 鲍 龙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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