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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赞皇县晋某物资有限公司、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镇海、汤红英,系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晋某物资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许亭乡李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马凤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袁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郭维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赞皇县兴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许亭乡清泉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刚。
被告王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李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皇县晋某物资有限公司、袁某某、马凤玲、袁俊英、郭维军、赞皇县兴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宇、李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彦芳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张素芬的准确住址,且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视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8元,退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芳

书记员: 姜雅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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