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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永康实业有限公司、眭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镇海、汤红英,系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太行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进。
被告眭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商庆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李文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李慧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赞皇县春光物资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土门乡鲍家滩村。
法定代表人杨利辰。
被告杨利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张素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吕建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杨丽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永康实业有限公司、眭卫某、商庆文、李文进、李慧娟、赞皇县春光物资有限公司、杨利辰、张素芬、吕建朝、杨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彦芳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未能提供被告赞皇县春光物资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且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视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381元,退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芳

书记员: 姜雅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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