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昌黎县凤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田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322民初2010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廖亮,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冉,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县凤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庆君,该公司经理。被告秦皇岛市田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继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庆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肖艳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齐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被告孙凤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昌黎县凤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田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君、肖艳香、齐建军、孙凤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冯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