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桂林路。
代表人高均平。
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张某、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周雷刚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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